的文件清单中,公共实体只能检查部分要求,例如城市面积、分配住房的截止日期以及缺乏住房的情况。利害关系方对另一财产的所有权。 其他要求,例如不间断和不受反对的占有,将由市政府承担,因为公共实体无法进行核实。 一旦满足要求,显然没有必要要求财产登记处将其转换为财产,正如所见,这是 Reurb 程序的一个便利功能。 至于期限,值得一提的是,对于上述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五年期限如何计算,有学者存在不同意见,五年期限是从权利登记开始算起的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值得考虑 Luiz Antonio Scavone Jr. 对这个话题的理解,否则让我们看看: “在这一点上,法律中存在严重的系统性缺陷,值得修复:由于包含占有合法化的 CRF 的注册日期,并未发生财产转换,而是在本标题中承认的日期,占有开始时可通过逆权占有转换为财产。
这一理解是基于《土地正规化法》第 11 条第六条的规定,具体如下: “第 11 条。就本法而言,考虑以下内容:[……] VI – 占有合法化:公共当局旨在授予所有权的行为,通过该行为,Reurb 财产对象的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占有得到承认,可转换为根据本法取得不动产权利,并注明占用人的身份、占用时间和占有性质(第 13,465/2017 号法第 11 条第 VI 款)。 然而,认为必须考虑 CRF 中规定的时间就好像占有合法化规定了获得财产所有权的获取期限。换言之,这与逆权管有的制度类似,但这并非立法者的本意。 事实上,由于不可能满足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83条的要求,因此有必要遵守该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,其中明确规定: “第 26 条 [...] §1 在《宪法》第 183 条未涵盖的情况下,合法占有的所有权可以转换为财产所有权,前提是应满足现行立法规定的使用要求,并应请求利害关系方,在主管财产登记处(第 13,465/2017 号法律第 26 条第 §1°)。” 客观上,如果利害关系方不遵守CF第183条所列的要求,则利害关系方必须满足逆权占有要求,并向主管IR提出请求。

先要强调的一点是,转换不会像 caput 中预测的那样自动发生。 第二个有趣的方面是,法律并没有规定将占有合法化为财产的逆权占有的形式,即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能够证明的逆权占有的形式满足要求,以便随后对财产进行登记。 克服了这些问题后,尽管我们无法穷尽所有问题,但我们将继续处理该机构的公证和注册方面的问题。 嗯,如前所述,从占有合法化登记起五年后,无需到财产登记处即可将其转换为财产所有权。 实践中,为了保证行为的法律安全,财产登记处在登记所有权合法化时,必须在登记处注明实际发生转换的具体日期。这种态度极大地帮助了房地产领域的合法经营者,因为不可能对这种转换的时间产生疑问。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,不会再进行新的登记,更不用说进行背书以证明占有权向财产权的转换。也就是说,在分析具体的财产登记时,需要更加关注此类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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